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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送审稿)》 拟行能耗定额制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审查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送审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还将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介绍,作为节约能源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强调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范围广、数量多、节能潜力巨大,对全社会节能的示范意义非凡。
2007年原建设部一个文件中的数据显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2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寻寰中6月19日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介绍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二是对公共机构节能的任务做全面系统梳理,包括建筑节能、车辆节能等等;三是明确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的保障性措施。
条例将尽可能做出一些易操作、可量化的刚性规定,以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在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方面,条例拟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及修订程序、规划的内容等。
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管理方面,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消耗计量管理。二是规定实行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三是规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能源消耗定额进行能源消费活动。四是要求公共机构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的监测工作。五是规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报告和公布制度。
在公共机构节能采购方面,实行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强制采购”和“禁止采购”相结合的制度。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同时,在实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设备范围内,对符合特定要求的节能产品、设备实行强制采购;明确禁止公共机构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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